问:我公司上月收到的增值税发piao中,有一张税率栏里面是一个‘*’,另外一张却是 ‘***’。请问这是不是发piao?我公司能否接受?来来来厚学小编告诉你!
答:《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piao的通知》(税总函〔2016〕145号)第二条第(四)项规定,代开发piao岗位应按下列要求填写增值税发piao:“税率”栏填写增值税征收率。免税、其他个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优惠政策减按 1.5% 征收、差额征税的,“税率”栏自动打印“ *** ”。
《税务总局关于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二)项规定,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piao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piao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piao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piao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第三条第(五)项规定,纳税人销售免征增值税的机动车,通过新系统开具时应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piao“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栏选填“免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piao“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栏自动打印显示“免税”,“增值税税额”栏自动打印显示“***”;机动车销售统一发piao票面“不含税价”栏和“价税合计”栏填写金额相等。
《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发piao系统升级版电子发piao试运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5〕373号)以及《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piao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piao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等文件虽然明确了电子发piao效力、使用与开具等一系列问题,但对于税率与税额栏的填写内容等却未给予明确。一些地方也就根据发piao管理规范的原则自行予以明确,其中有一些地方明确规定,对于电子发piao一律在税率栏和税额栏中填写“*”。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差额征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piao(含普票和专票)、其他个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优惠政策减按1.5%征收情形的,使用金税盘开具或代开增值税发piao(含普票和专票),“税率”栏打出的是“***”,但是“税额”栏有数字。销售免税货物或服务使用金税盘开具发piao,“税率”栏打出的是“***”,同时“税额”栏打出的也是“***”,且部分地区开具的电子发piao也存在税率栏和税额栏中填写“*”。即贵公司取得对方在符合上述情况下开具的带有“***”或“*”符号 的发piao才是符合规定的。关于会计培训,这些你都应该知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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