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购入的土地使用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是一次性抵扣还是需分2年抵扣?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土地使用权转让属于销售无形资产,不适用于上述规定。
2、已抵扣的发票如何开具红字申请单?
申请红字专用发票信息表时请选择“已抵扣”。在红字专用发票信息表申请成功的次月申报期内,在增值税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中8栏“免抵退税办法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负数填入该红字专用发票信息表的进项税额,同时在第20栏“红字专用发票信息表注明的进项税额”正数填入该数。
3、《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需不需要缴销?
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结清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地税机关的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经营地的国税机关核对《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后,将相关信息推送经营地的地税机关核对(2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对并回复,实行联合办税的即时回复),地税机关同意办结的,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给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纳税人不需要另行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反馈。
4、全进口、出口的进料加工制造企业,有些情况无法缴纳印花税,该怎么缴纳?
纳税人因凭证管理等方面的原因,不能完整准确地提供应税凭证和计税依据、正确计算缴纳印花税的,为方便缴纳印花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选择采用核定征收的方式缴纳印花税。
5、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会有废气排放,企业是否需要缴纳环境保护税?
根据《环境保护税法》(令第六十一号)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因此,若您单位在我国领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则需要按规定缴纳环保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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