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司法考试改革,司法考试培训?司考路上不停歇......,牵动千万考生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2018年正式改革。
2018年1月1日起,司考正式改为“法考”
从此以后,以下人员,都将参加“法考”,成为法律职业人员:
1、法官;
2、检察官;
3、律师;
4、公证员;
5、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公务员;
6、法律顾问;
7、仲裁员(法律类)
也就是说通过统一司法考试人员,从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这4类扩大到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顾问、仲裁员(法律类)等9类,同时将“统一司法考试”修改为“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这实际上意味着在实施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后,将有9类法律职业人员需要通过考试才能取得资格。
如果是初次从事行政复议、裁决等工作的人员,需要参加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而以前已经在岗的从事行政复议、裁决工作等人员,已经胜任工作,则不再需要参加考试。
实行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前取得的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律师资格凭证,与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十二条款修改为:“初任法官采用考试、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通过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并且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
(二)将第五十一条修改为:“对初任法官实行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高人民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十三条款修改为:“初任检察官采用考试、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通过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并且具备检察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
(二)将第五十四条修改为:“对初任检察官实行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高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作出修改
(一)在第二十三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对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的公务员实行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将第四十五条第三款修改为:“确定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的任职人选,可以面向社会,从通过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中公开选拔。”
四、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五条款第二项修改为:“(二)通过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将第二款修改为:“实行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前取得的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律师资格凭证,与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二)将第六条款项修改为:“(一)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三)将第七条第三项修改为:“(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四)在第五十三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不得担任辩护人、诉讼人,但系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当事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十八条第四项修改为:“(四)通过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二)将第二十条第四项修改为:“(四)被吊销公证员、律师执业证书的”。
(三)在第四十二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被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不得担任辩护人、诉讼人,但系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当事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作出修改
将第十三条第二款项修改为:“(一)通过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的”;将第三项修改为:“(三)曾任法官满八年的”。
七、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作出修改
在第三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复议的人员,应当通过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得法律职业资格。”
八、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作出修改
在第三十八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进行审核。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本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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