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商务局、卫生健康委、妇联:
为提升健康照护、养老护理、医疗护理、家政服务、婴幼儿照护等康养服务从业人员职业素质和工作质量,促进康养服务技能人才培养和劳动者就业创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民政部 财政部 商务部 全国妇联关于实施康养职业技能培训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73号)和《江苏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苏政办发〔2019〕71号)等文件精神,决定在全省组织实施“康养职业技能培训计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坚持培训先行、人人持证,2021年至2022年,全省培养培训各类康养服务人员20.5万人次以上,其中养老护理员8.5万人次以上,家政服务员5万人次以上,育婴员、保育员6万人次以上、医疗护理员1万人次以上。利用现有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和公共实训基地,积极创建级(康养)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加强行业企业考核评价规范、培训师资和教材建设,不断提升康养培训基础能力。到2022年底基本建成适应大规模、高质量开展康养服务人员职业技能培训的培训制度,健全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价、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评价和企业自主评价相衔接的评价体系,完善培养、使用和激励的工作机制,加快培养数量充足、素质优良、技能高超、服务优质的康养服务技能人才。
二、重点工作
(一)完善康养服务人员培训制度。建立以各地政府为工作主体,有关部门协调合作,政府补贴性培训、企业自主培训、市场化培训为主要供给,院校、企业、社会组织、职业培训机构、公共实训基地、养老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等为实施载体,适应康养服务市场需求和人员就业需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推行康养服务人员就业技能培训、岗前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转岗转业培训和创业培训。支持符合条件的康养服务企业开展以工代训、新型学徒制培训和高级技师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对在岗养老护理人员定期开展技能培训,引导在岗家政服务人员每两年至少参加1次“回炉”培训。加强康养服务实训基地建设,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康养服务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兴办培训实训机构。扩大职业院校招生和培养规模,支持其积极面向有意愿从事康养服务的各类人员开展培养培训,与有关企业、单位联合开展“订单式”“套餐式”培训。
(二)健全康养服务培训标准和课程体系。本通知明确的康养服务人员相关职业(工种)主要包括健康照护师、健康管理师、医疗护理员、养老护理员、家政服务员、育婴员、保育员、孤残儿童护理员等,各地还可根据实际将当地康养服务产业发展需要的相关职业(工种)纳入“康养职业技能培训计划”。各地要依据上述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标准、培训大纲和新行业企业考核评价规范,针对不同培训对象的文化程度和就业经历,组织开展培训。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相关行业协会组织开发新职业行业企业考核评价规范、培训标准、考核标准,开发并推行系统、简便可行的培训课程体系,并对基础性、易操作的知识和技能组织开发通用速成教材。有关院校和培训机构要加强校企合作,构建多层次、模块化、高质量的技能课程体系,推行“职业培训包”“工学一体化”和“互联网+适岗培训”等培训模式,增强培训实效。
(三)丰富康养服务人员培训资源和内容。以提升职业能力为重点,强化康养服务人员的实际操作技能训练、综合职业素质培养,并将法律知识、职业道德、从业规范、质量意识、健康卫生等要求和心理学、营养学等方面的内容贯穿培训全过程。以获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为目标的政府补贴性康养服务人员职业技能培训中,实际操作技能培训时长不低于培训总课时的60%。加强失能失智人员照护、老年人照护、医疗辅助服务、康复护理服务、饮食起居照料、生活家务料理、婴幼儿照护、儿童照护、意外伤害预防与处理等方面的岗位技能培训,提升从业人员职业技能水平。探索推动与长三角地区(省内、省外)人才培养标准共建、技能证书和培训互认,探索推进高端康养服务人才培训输送工作。
(四)扩大康养服务优质培训供给。支持健康照护、养老、家政、托育服务等企业、事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推动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打造康养服务培训的品牌企业。探索以龙头企业、院校和培训机构为主体,支持建设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家政服务职业培训基地、家政劳务输出基地和康养服务人才培养联盟等,打造培训实训体系,引领行业发展。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政策宣传、从业人员身份确定、培训和评价组织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加强康养服务行业人才结构、人才需求以及行业工资指导价方面的分析预测。创新开展“行校合作”,强化对相关院校专业设置和专业课程建设的指导,鼓励行业协会、跨企业培训中心等组织中小微企业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鼓励符合条件的康养服务企业建立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鼓励和支持有关职业院校开设健康管理(健康服务与管理)、康复保健、老年保健与管理(老年服务与管理)、护理(养老护理员、医疗护理员、育婴员、保育员)、家政服务与管理(家政服务)、公共营养保健等相关专业,共建养老专业学院,强化理论知识和工作实训,加强高层次、综合性专业人才培养。
(五)强化康养服务人员职业技能评价工作。积极引导行业协会、企业、院校,加快推动建立多层次技能评价方式,紧跟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做好康养服务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畅通康养服务人员的职业发展通道,拓宽职业发展空间。支持康养服务企业自主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灵活运用过程化考核、模块化考核、业绩评审和直接认定等多种方式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工作,并将评价结果与人才培养、使用、待遇等有机结合。支持省社会福利协会、省护理学会、省预防医学会、省妇幼保健协会、省老年医学学会和省家庭服务业协会等面向全省开展技能评价和培训,大力培育一批面向全省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技能人才评价的单位。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和职业院校成为第三方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开展康养服务相关职业(工种)技能等级评价工作。对经评价认定合格的康养服务从业人员,纳入证书查询系统和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推进评价认定信息与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共享,为康养服务人员培训、使用和监管提供数据支撑。
(六)加大康养服务人员激励和力度。加强康养服务人员激励,强化政府激励引导作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提升从业人员经济待遇和社会地位,增强职业吸引力。各地、各有关部门开展技能人才评选表彰,可适当向康养服务人员特别是养老护理员、孤残儿童护理员倾斜。鼓励市场主体建立从业人员薪酬待遇与职业技能等级和机构等级、服务内容、时间、难易等挂钩机制,实现技高者多得,多劳者多得。鼓励各地制定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政策,根据养老护理员的工作年限、职业技能等级等因素按月发放岗位津贴。鼓励家政服务员通过全政服务信用信息平台建立信用记录,引导消费者优先选择信用良好的家政服务员。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康养服务人员的职业指导、就业服务、收入分配和女职工权益等方面的关心关爱,维护其合法权益。
(七)广泛规范组织职业技能活动。发挥职业技能在技能人才培养、选拔和激励方面的引导作用,大力开展康养服务人员职业技能,定期举办养老护理员、家政服务员等项目的职业技能大赛,并按规定纳入全省百万技能人才技能岗位练兵活动目录。按照有关规定对获奖选手予以奖励,并晋升相应的职业技能等级。鼓励各地组织更多低收入农户和城乡低保对象中的劳动力参加康养服务类职业技能,引导和带动其从事康养相关职业。推动世界技能大赛健康和社会照护等项目的标准转化为职业教育培训标准和课程,促进人才培养与国际接轨,提高培养质量和水平。严格按和省有关要求制定技术标准、组织实施,加强职业技能质量的管控工作,保证人才选拔、评价质量。
(八)做好康养服务人才培训助力乡村振兴工作。充分发挥康养服务行业吸纳就业人口多、促进农村劳动者转移就业、解决低收入群体就业增收等显著优势,支持各地开发适合当地产业和低收入群体需求的康养服务特色职业(工种),面向低收入农户劳动力、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大力开展康养服务技能培训,为康养农业、康养旅游、康养文化等产业发展提供有力的技能人才。鼓励各地整合建设康养服务人才创业园,为有创业意愿的家政服务从业人员提供公共创业服务,加快培育壮大一批具有示范引领效应的康养类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加强与中西部地区劳务合作对接交流,吸引更多人员从事康养服务工作。支持职业培训机构与行业协会、康养服务大中型企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建立联合体,推进劳务输入地与输出地联动对接,对在公共就业服务平台登记培训愿望的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在1个月内提供相应的培训信息或统筹组织参加职业技能培训。
三、措施
(九)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康养服务人员职业技能培训的重要意义,把康养职业技能培训计划作为重要民生工程,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实施,建立地方政府主导,人社、民政、财政、商务、卫生健康委、妇联等部门协调配合的联动机制,形成工作合力,推进培训信息与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共享,加强康养服务人员信息信用管理。要将康养职业技能培训计划纳入各地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同步进行部署、落实、督导和考核。各地人社部门、民政部门共同做好养老护理员培养培训工作;各地民政部门要做好养老院院长和专老年社会工作者培养培训工作。各地人社部门、卫生健康委共同做好健康照护师、健康管理师、医疗护理员、育婴员、保育员等培养培训工作。
(十)加大培训补贴政策落实力度。各地要将健康照护师、养老护理员、医疗护理员、家政服务员、育婴员、保育员等作为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纳入本地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两目录一系统”,按规定落实好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以及生活费、交通费补贴政策,所需资金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列支。各地可根据专账资金规模情况,自行确定条件,将个体工商户用工、民办非企业单位用工以及在社保经办机构或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登记的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纳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生活费、交通费、职业培训补贴(含职业技能鉴定评价补贴、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范围。企业申请直补培训补贴资金时,除正常所需的备案材料外,无需开具培训补贴发票。各地不得以地域、户籍、年龄、缴纳社保等为前提条件,限制上述人员参加培训并享受培训补贴。
(十一)提升培训质量。推动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质量年活动,强化培训过程监管和培训资金监管,提高培训规范化、专业化水平。开展以“一地一精品”“一协会一精品”为主要内容的康养精品培训活动,鼓励各地开发具有本地特色的康养培训精品项目。各地可结合培训工作实际,充分考虑培训课程开发、教材建设、师资培训、教学改革、实训设施设备升级改造等培训基础能力建设成本以及实训耗材、培训场租和培训时长等综合因素,建立培训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科学合理确定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和职业技能鉴定评价补贴标准;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要加强评价工作的事中事后监管,确保评价质量和效果,严格证书管理,防止乱发证和以次充好等不良现象。
(十二)加大宣传和推动力度。各地要采取多种方式,做好培训计划和从业人员待遇政策解读服务。创新方式和手段,开展宣传服务周(月)活动,通过现场咨询、“12333”、宣传、发放政策宣传页、张贴宣传海报、投放公益广告等方式,提高政策知晓度。要注重培育知名劳务输出地,打造康养服务人员劳务品牌,扩大社会影响力。充分利用媒体,选树先进典型,推出一批康养服务明星,营造劳动光荣的社会风尚和精益求精的敬业风气,不断增强康养服务人员的职业荣誉感和岗位吸引力,鼓励引导更多劳动者技能就业和技能成才。
原文链接:http://jshrss.jiangsu.gov.cn/art/2021/4/2/art_77276_97235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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