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级别 | 高级 |
培训周期 | 1年 |
上课时间 | 电话咨询 |
上课地址 | 上海市徐汇区漕宝路66号光大会展中心B座1605 |
上海市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开展中医诊疗活动执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条为促进中西医结合,鼓励西医学习中医,推进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在临床的广泛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上海市中医药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含临床、口腔类别执业医师)开展中医诊疗活动的执业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鼓励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学习、运用中医药理论和中医诊疗技术提高临床疗效;坚持发展和规范并重,提升医疗机构和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提供中医药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维护百姓健康权益。
第二章 执业规范
第四条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经过中医药相关教育或培训且考核合格的,通过相关程序登记或,根据其执业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能力,开展与其原执业范围相关的中医诊疗活动。
第五条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参加市级及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批准或委托举办的不少于2年的西医学习中医系统学习培训班并取得相应证书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中医理论指导下,在其原执业范围内从事与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相同的中医诊疗活动。
第六条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参加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或认可举办的专项中医医疗技术培训班,并经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考核通过取得相应证书的,可以在其原执业范围内开展专项中医药技术。
第七条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经医疗机构培训并考核合格后,可以在其原执业范围内应用全国性专业学术组织制定的本专业临床诊疗规范或指南的单味中药饮片。
第八条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从事的中医诊疗活动应当依据省级及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颁布的中医、中西医结合诊疗规范或指南,以及中医医疗技术操作规程等开展。
第三章 登记管理
第九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拟在医疗机构开展中医诊疗活动的,应当凭本人执业医师资质材料、培训合格证明等向主要执业的医疗机构提出申请并经审核后,向《医师执业证书》发证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登记。
发证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医师执业证书》备注“西学中”字样。
第十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条件的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拟在医疗机构开展中医诊疗活动的,应当由执业注册所在医疗机构对其临床应用能力进行评估,审核同意后予以。
第四章 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各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经登记或本医疗机构的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开展中医诊疗活动的管理,审慎评估并医师开展技术要求高、疗效不确切、具有较大风险的中医诊疗活动。定期组织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接受中医药基本理论、中药饮片或中成药、中医医疗技术使用规范的培训。
第十二条各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本单位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开展中医诊疗活动的登记制度,登记信息包含医师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开展的中医药技术和方法等,并将登记信息通过上海市医疗机构自查上报管理系统按期如实报送。同时,对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开展中医诊疗活动的医疗质量和安全进行定期评估,并建立动态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市、区相关中医药质控组织应当将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开展的中医诊疗活动纳入中医质量控制与处方管理范围。
第十四条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应当加强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培训,不断提升中医药服务能力与技术水平。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每年应当参加不少于10个二类学分的中医药相关继续教育项目。
第十五条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开展中医诊疗活动情况的监督管理,对在中医诊疗活动中发生重大医疗事故或医疗质量和安全事件的相关人员,按有关规定处理,并取消其备注内容。
第十六条本通知自2022年2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2月6日。
政策解读
《上海市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开展中医诊疗活动执业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为什么要制定《上海市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开展中医诊疗活动执业管理办法》
为促进中西医结合,鼓励西医学习中医,推进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在临床的广泛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上海市中医药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上海市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开展中医诊疗活动执业管理办法》适用对象有哪些?
取得临床类别、口腔类别的执业医师(不含执业助理医师)开展中医诊疗活动的执业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三、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可以开展哪些中医诊疗活动
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参加市级及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批准或委托举办的不少于2年的西医学习中医系统学习培训班并取得相应证书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中医理论指导下,在其原执业范围内从事与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相同的中医诊疗活动。
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参加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或认可举办的专项中医医疗技术培训班,并经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考核通过取得相应证书的,可以在其原执业范围内开展专项中医药技术。
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经医疗机构培训并考核合格后,可以在其原执业范围内应用全国性专业学术组织制定的本专业临床诊疗规范或指南的单味中药饮片。
四、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如何具备开展中医诊疗活动的条件
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经过中医药相关教育或培训且考核合格的,通过相关程序登记或,根据其执业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能力,开展与其原执业范围相关的中医诊疗活动。
五、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开展中医诊疗活动后续培训要求
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应当加强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培训,不断提升中医药服务能力与技术水平。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每年应当参加不少于10个二类学分的中医药相关继续教育项目。
六、《上海市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开展中医诊疗活动执业管理办法》从何时开始施行
《上海市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开展中医诊疗活动执业管理办法》自文件发布日起一个月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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