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省劳动厅职业资格证培训班
(一)、根据和省政府的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省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规定和办法。
(二)、统筹规划全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站 (所)的布局;审查、批准各类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规定各级各类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的审批权限。
(三)、按照管理权限对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站(所)进行指导和管理。
(四)、按照管理权限核发职业技能鉴定证书(《技术等级证书》、《合格证书》和《高级技师合格证书》)。
(五)、按照管理权限对考评员实行资格认定、聘任、管理和使用。
(六)、对全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职业技能鉴定的对象属于和我省列入鉴定范围的下列人员:
(一)、各级各类职业技术学校和培训实体(含社会力量办学)的毕业生、结业生;
(二)、学徒期满需要转正定级的学徒工;
(三)、须认定技术等级和资格的职工;
(四)、需要认定技术等级和资格的境外就业、劳务输出人员,军地两用人才,个体私营劳动者,待业人员及其他社会各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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