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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贯彻执行、省、市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起草国有资产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拟订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监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市政府,依照法律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     (三)负责所监管企业和委机关党的建设工作。     (四)承担监管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的责任,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五)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定考核标准,通过统计、审计和稽核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促进所监管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六)负责研究编制所监管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总体规划,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开展国有资本运营,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发挥国有资本在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等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的作用。     (七)指导推进所监管企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所监管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等建设,形成职责明确、运转协调、有效制衡的治理机制。     (八)承担对所监管企业收入分配的管理工作,规范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职务消费。     (九)按照市委的规定,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十)负责向所监管企业委派或董事、监事、财务总监,按照企业负责人管理权限的规定,负责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十一)负责编制所监管企业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纳入政府预算体系,经批准后组织执行,按规定收取所监管企业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     (十二)负责有关集体企业改革、发展和资产管理的战略研究、政策制定和指导工作。     (十三)承办市政府及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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