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安排
考试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时间一般安排在10月中旬,考试分4个半天进行,每个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两个半小时。原则上只在省会城市设立考点。
主考单位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拟订考试科目和考试大纲,编写培训教材,建立试题库及考试出题工作。按照培训与考试分开的原则,统一固化并组织考前培训。
人事部负责组织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考试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并确定合格标准。
考试内容
一、考试性质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属于职业准入考试,凡符合条件经过本考试并成绩合格者,发给《执业药师资格证书》,表明其具备执业药师的学识、技术和能力。本资格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二、考试目的为了实行对药学技术人员的职业准入控制,科学、公正、客观地评价和选拔人才,提高药学技术人员的素质,建设一支既有专业知识和实际能力,又有药事管理和法规知识、能严格依法执业的药师队伍,以确保药品质量、确保人民用药的安全有效,实行执业药师资格制度。
三、考试时间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每年10月举行一次,分为四个半天进行,时间每场2.5小时。
四、考试方法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出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考试方法为笔试(闭卷)。试题类型全部为选择题,应考人员的固定的回答中选择正确的、好的回答,填写在专门设计的答题卡上,无需作解释和论述。
五、考试科目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分为四个科目:
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二)、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其中,药事管理与法规为执业药师共同考试科目;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专业知识(二)和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为药学类考试科目;中药学专业知识(一)、中药学专业知识(二)和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为中药学类考试科目。
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的人员,可根据所从事的专业,选择药学类或中药学类考试科目。
药学专业知识(一)为药理学、药物分析,药学专业知识(二)为药剂学、药物化学;
中药学专业知识(一)为中药学、中药药剂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二)为中药鉴定学、中药化学;
药事管理与法规科目除按照考试大纲要求外,每年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前,颁布的新法律、法规、规章,如纳入考试范围,以当年主管部门的通知为准。
六、考试要求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各科考试大纲的内容,均按掌握、熟悉、了解三个层次要求。在考试内容中,掌握部分约占60%,熟悉部分约占30%,了解部分约占10%.四个科目单独考试,单独计分,每份试卷为100分。考试以两年为一个周期,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考试科目
考试分为药学和中药学两个专业,均设四个科目:
序号 | 科目 | 考试形式 |
1 | 药事管理与法规 | 客观题 |
2 | 药学专业知识(一) | 客观题 |
3 | 药学专业知识(二) | 客观题 |
4 | 综合知识与技能·药学 | 客观题 |
5 | 中药学专业知识(一) | 客观题 |
6 | 中药学专业知识(二) | 客观题 |
7 | 综合知识与技能·中药学 | 客观题 |
各科目均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
成绩管理
考试以两年为一个周期,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报考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其他国籍的人员,遵纪守法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一)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7年。
(二)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5年。
(三)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培训中心本科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3年。
(四)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1年。
(五)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报名时间及方法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名时间一般在每年的4-7月份左右,具体时间由当地人事考试中心公布。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现已全部采用网上报名,考场须设在省辖市以上的中心城市和行政专员公署所在城市。应试人员凭考试通知特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请考生留意当地报纸、电台、人事考试部门发布的通知。
报考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人事考试管理机构报名手续。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及直属单位的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准考证打印时间及方法
根据我国2015年执业药师报考工作通知规定,参加执业药师考试的考生可于公布的报考时间之内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注册并报名,用A4纸自行打印准考证(黑白、彩色均可)。报考人员须凭准考证和本人身份证原件(军人可持军官证)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合格标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
根据2015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数据统计分析,经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部门协商,现将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合格标准
专业名称 | 科目名称 | 试卷 | 合格标准 |
执业药师 | 药事管理与法规 | 120 | 72 |
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 120 | 72 | |
药学专业知识(一) | 120 | 72 | |
药学专业知识(二) | 120 | 72 | |
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 120 | 72 | |
中药学专业知识(一) | 120 | 72 | |
中药学专业知识(二) | 120 | 72 |
二、各地按上述合格标准对各专业考试成绩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与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核对相关数据,并将核准后的数据,按附表要求逐项填写,于12月20日前送我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备案,备案数据作为发放相应专业资格证书的依据。
三、请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及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考试合格标准,并抓紧做好相应专业资格证书发放及考试后期的各项工作。
规定
免试条件按照有关规定评聘为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二)。
1.中药学徒、药学或中药学专业中专毕业,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20年。
2.取得药学、中药学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15年。
3.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一个年度内通过考试。
4.免试人员的资格条件,由各市人事局职称部门负责审查。
一)按照有关规定评聘为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二)》两个科目,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综合知识与技能(药学、中药学)》两个科目的考试:
1.中药学徒、药学或中药学专业中专毕业,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20年。
2.取得药学、中药学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15年。
(二)在本年度全国执业药师资格考试中,对各单位在药学(中药学)岗位上工作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免试部分科目,只参加《综合知识与技能(药学、中药学)》一个科目的考试:
1.1988年底以前,取得药学(中药学)专业大专学历,连续从事药学(中药学)专业工作满10年,并按统一规定评聘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2.1990年底以前,取得药学(中药学)专业培训中心本科学历,连续从事药学(中药学)专业工作满8年,并按统一规定评聘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3.1999年4月1日以前,在药学(中药学)专业岗位上工作,按统一规定评聘为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职务。
考试要求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规定两年为一个考试周期。即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例如:应试人员于当年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有两个科目的考试成绩合格;第二年须参加另外两个科目的考试,若成绩合格则视为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若其中有一个科目考试成绩不合格,则第三年只承认第二年考试中合格科目的成绩,另外三个科目须重新参加考试,如此滚动。参加部分免试科目的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的考试。
各科考试内容均分为掌握、熟悉、了解三个层次。在考卷中,掌握部分约占60%,熟悉部分约占30%,了解部分约占10%.各科单独考试,单独计分,每份试卷为120分。
考试以两年为一个周期,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属于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考科目的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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