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持有2004年12月31日以前由省财政厅统一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均属本次登记的范围,2005年1月以后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按有关规定满两周年后进行登记。
2.全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定期登记工作从2006年6月1日开始,今后如果没有特别要求将作为一项日常性工作由各地方自行安排,省财政厅不再对《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定期登记工作进行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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