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级建造师考试:
建造师分为1级建造师和2级建造师。英文分别译为:Constructor和Associate Constructor.1级建造师,是1种建筑类执业资格,是担任大型项目经理的前提条件。1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统1大纲、统1、统1组织的考试制度,由人事部、建设部共同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1次考试。建设部负责编制1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和组织工作。培训工作按照培训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且符合注册条件的人员,经过注册登记后,即获得1级造师注册证书。注册后的建造师方可受聘执业。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满前,要再次注册手续。1级注册建造师可在全国范围内以1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
考条件:
(1)凡遵守法律、法规,具备下列条件之1者,可以申请参加1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1、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培训中心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4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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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凡符合上述(1)的报名条件,于2003年12月31日前,取得原建设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1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1的人员,可免试《建设工程经济》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两个科目,只参加《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和《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两个科目的考试:
1、受聘担任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专业技术职务。
2、具有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培训中心专科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0年。
(3)已取得1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也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的相应专业,报名参加“1级建造师相应专业考试”,报考人员须提供资格证书等有关材料方能报考。
上述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或学位的要求是指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或学位,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年限是指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该项工作的时间总和,其截止日期为报名当年年底。
符合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居民,可按照原人事部《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1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有关要求,参加1级建造师资格考试。香港、澳门居民在报名时,须提交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明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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