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为各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部门, 对各单位会计工作行使监督权,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财政部门 是《会计法》的执行主体,是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实施主体。这里的财政部门是指:1 国务院财政部门、2国务院财政部门的 派出机构和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3、 除财政部门外,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可以对有关单位的 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4、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对象和范围: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对象是 会计行为,并对发现的有违法会计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财政部门可以依法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 1监督各单位 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2监督各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3 监督各单位的会计核算 是否符合会计法和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4监督各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会计从业资格。 5、 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 进行监督指导。 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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