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公司经理/管理人员EB-1C类移民申请 (参见美国移民法203(b)(1)(C)),主要适用跨国公司的管理人员移民到美国,成为居民。
EB-1C 的要求如下:在过去的三年中,申请移民的跨国公司经理/管理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必须在美国公司的海外机构(如在中国的母公司、子公司或者分公司)工作过至少两年,而且申请人必须要在美国公司从事经理/管理工作。美国公司必须在美国已经存在至少一年。
申请EB-1C有两种途径:一是外国的一家总公司在美国新建一家分公司,经营一年以后可以为其公司的总裁直接提出移民申请。另一途径是:购买在美已运营三年以上时间之公司为分公司,业务不必相关联,构成母子隶属关系,外国的总公司汇款到美国收购控股一家经营一年以上的美国公司,美国公司就可以为该公司的经理直接提出移民申请,成功后直接以全家绿卡到美国。
申请人在美国公司的职位必须是管理或行政职位,如管理公司内部某些组织、部门,确定工作目标,制定工作规划,广泛参与决策工作等,而非日常运行或者监督工人的职位。通常来说,几名雇员可以满足这个条件。此外,美国机构必须实际运作并产生相应的收入。
一旦EB-1C获得批准,申请人与其直接亲属(包括配偶和未满二十一岁子女)需在美国领事馆申请签证。如果在美国境内便可以申请身份调整。当他们获得签证进入美国或者身份调整获得批准之时,他们将收到绿卡。
EB-1C无需临时绿卡中转,绿卡一步到位,耗时少,所以,对能够符合EB-1C条件的有移民意向的外国公民来说,EB-1C在当下比EB-5更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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